臺灣商標注冊所需具備之文件如下
一、 申請人資格證明文件(即營業執照);如系影印本,須由申請人宣誓該影印本之內容與正本無異。
二、 委托書;(須由申請人及其代表人蓋章,不必公證)(此委托書系概括委任,往后相同申請人如委由本所辦理其他商標案件皆不必再檢附委托書)
三、 申請人及其代表人的英文名稱;
四、 欲申請注冊之商標圖樣;
五、 指定使用之商品名稱。應具體明確,商品名稱不可涵義廣泛
一般商標提出申請后,若文件齊備,大約8個月左右可知準駁,若商標有不得注冊之情形時,知識產權局在駁回該商標前,會先發給核駁理由前先行通知,予申請人陳述意見或減縮商品之機會;若無其他違法情事時,則知識產權局將發給核準審定書,申請人于收到審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須繳交注冊費,該商標始予注冊公告三個月。商標權自注冊公告之日起十年。
注冊費得分二期繳納,第一期注冊費于收到審定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須繳納,否則審定失其效力,該商標不予注冊;第二期注冊費應于注冊公告之日起算屆滿第三年之前三個月內繳納之,或于屆期后六個月內加倍繳納注冊費,未繳納第二期注冊費者,商標權自加倍繳費限屆滿之次日起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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